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艰苦专业学生生活补助管理规定
(浙交院〔2025〕72号)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海事局《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对航海类专业学生生活保障的相关要求,鼓励我校艰苦专业学生扎根行业、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补助目的
通过专项生活补助的发放,切实减轻艰苦专业学生经济负担,激励其专注学业、锤炼技能,增强职业认同感,为我航运事业输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补助对象
本规定所指艰苦专业为经教育部备案或具有显著行业特殊性和实践艰苦性的远洋运输类专业,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
第四条 补助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领艰苦专业学生生活补助: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具有较强的爱国主义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立志投身航运事业;
(三)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且学籍状态为“在读”;
(四)承诺毕业后优先签约航运类企业,服务国家航运事业。
第五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
我校在籍在读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及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学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总计500元/人/学年,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发放。
第六条 补助程序
(一)名单核定
各二级学院根据在读学生名单及补助标准进行初审;通过班级评议、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等程序确定拟补助学生名单;名单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审核流程
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汇总造册(含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补助金额、校园一卡通等信息);
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处;
学生处对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核查学籍状态、补助标准及公示程序;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形成最终发放名单。
第七条 附则
(一)海运学院汇总造册时,以学生学籍状态为准,不在籍学生,不能领取本补助;
(二)对虚报冒领者,除追回资金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艰苦专业补助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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