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级、省级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浙交院〔2025〕77号)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具备参评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每年评审前将国家、省级奖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的指导和审核工作;各分院设立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奖励金额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
3.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其中一档每人每年4900元、二档每人每年3100元,分两学期发放。
4.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1.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上学年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和相关先进个人奖项。
3.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 (含 10% ) 的学生。
4.国家奖学金对于没有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含 30% )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1.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热爱劳动,是学校认定的上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以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为依据,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具体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热爱劳动,是学校认定的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积极上进,各科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其中情况特别困难者可放宽至经补考后及格。
第十二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三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具体条件:
课程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级前30%(含30%)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考试作弊者或其他严重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
2.违反校规校纪,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纪律处分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服兵役或因病休学者除外);
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各分院根据上级和学校要求,向学生宣传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事项,将党和国家对高校学生的关爱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第十六条各分院成立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获奖助学生名单之前,将初审名单在分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十七条学生处对二级学院评审程序和结果进行复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其中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报至省教育厅备案;国家奖学金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 评审材料
第十八条各分院所有报送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和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申报、逾期取消资格。纸质材料需经分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学生处邮箱。具体材料如下: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评审小组名单,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公示等情况;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申请表均正反打印。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需提交电子稿;
3.《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登记表》《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登记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4.申请人准备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所在地、所在班级、宿舍等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一年来的思想政治表现、社会公德表现、体育成绩、所在宿舍卫生情况、学业考核成绩及在本班级或本专业的成绩排名情况、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情况,申请人的特长、获奖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等。具体材料由各分院汇总留存;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随表报送申请材料,通过专家组专项评审。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通过评审后,学校将国家、省级奖助学金按规定发放给获得奖助的学生。国家、省级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各分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严禁虚报冒领奖助学金,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形式侵占挪用学生奖助学金,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发奖助学金外,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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