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浙交院〔2025〕8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落实学校关于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未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具备参评资格。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政策详情请咨询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和审核;各二级学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贷款期限、额度
第四条 申请对象
(1)具有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2)未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第五条 贷款期限
(1)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延长至5年;
(2)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六条 贷款额度及利息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少学生的经济负担,学生每次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本人承担贷款利息。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具体以经办银行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七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2)系文明学生,上学年考试和考查课均合格(新生例外),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非疾病等原因留级情况;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朴素,无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4)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5)贷款人须由校方审查同意推荐;
(6)在校期间经济状况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属于革命烈士子女、劳模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父母亲下岗,并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补助者;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来自国家级贫困地区或家庭所在地遭受较大的自然灾害,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其他低收入家庭者;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8)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具体以经办银行为准。
(1)借款人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家庭经济贫困的证明;
(3)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4)借款人学生证复印件;
(5)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借款人学习成绩单;
(7)家长意见书;
(8)助学贷款确认书;
(9)见证人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见证人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见证人1工作证复印件;
(12)见证人2工作证复印件;
(13)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14)借款人工行灵通卡复印件;
(15)贷款面谈记录;
(16)贷前诚信教育测试卷;
(17)借款人及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18)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19)借款人承诺书。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
(1)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规定填写提交相关贷款材;
(2)各分院审核、认定贷款学生的情况,做好诚信教育,并将贷款材料送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材料送至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进行审批;
(4)承办银行审批同意后,贷款学生与承办银行签定贷款合同;
(5)毕业前,贷款学生须与经办银行进行还款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分院职责:除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承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负责将学生助学贷款资料放入学生档案;负责将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伤亡、受处分、出现不及格课程等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介绍人职责:学生处作为学生与银行之间的介绍人,负责向各系部收集所需材料,会同财务处同银行联系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见证人职责:协助学校和承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五条 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须在出国(境)前还清贷款本息;凡需转学的贷款学生,须与经办银行办妥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办理涉及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手续时,必须出具学校学生处有关证明后,学校其他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要建立贷款学生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时,应承诺离开学校后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及通信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而又未提出延期,可由承办银行在学校、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以备查询。对违约贷款学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若有隐瞒事实谋取贷款或将贷款用于不合理用途,学校除协助经办银行追回贷款本息外,还将对贷款学生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生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浙交院〔2006〕9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高招云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