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第八条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第十条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八条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根据生源所在省(区、市)投档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同学科相近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所有考生必须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学院将与相应批次首次投档的考生联系,征集志愿的考生不再联系。
第二十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院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投档、分档成绩。
第二十二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05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各项代收费(含教材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费用,所有收费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改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另外,学院还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此外,学校还设有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岗位,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第二十六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湘潭理工学院。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06第六章 联系方式第三十一条学校招生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九华经开区船形山社区湘潭理工学院邮政编码:411100招生咨询电话:0731-55557887、55557888招生咨询邮箱:3004293805@qq.com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zs.xtit.edu.cn/监督投诉电话:0731-55557997来源/SOURCE招生就业办公室「往 期 推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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