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校综合评价招生
(一)试点定位。为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前期部分省份和高校开展了综合评价招生试点,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考试招生模式。有关省份和高校要深入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试点定位,安排国家和区域发展急需紧缺专业以及高校优势特色发展的“冷门绝学”、一流学科专业开展招生。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属地内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进行审核备案。严格控制综合评价招生规模,现阶段原则上不扩大试点高校范围和招生规模。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试点成效评估机制,对于选拔培养质量不高的试点高校,及时调整退出。
(二)招生程序。试点高校应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制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办法,内容应包括领导机构、招生专业及计划、报考条件及方式、高校考核程序及办法、录取规则、监督机制、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并报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公布。
试点高校可在高考前组织考生报名,并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获取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原则上不得要求考生提供额外的报名材料。考生须参加统一高考。试点高校原则上在高考后组织开展考核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志愿填报及投档录取办法,可安排在普通批次之前进行录取。
(三)工作要求。试点高校要合理确定考生报考条件,严格审核考生资格,严控入围校考的考生规模。规范校考组织工作,按照国
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指导属地内试点高校做好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认真核定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办法,并对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试点高校招生省份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高校在本地组织实施的考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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