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
第三条 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学制两年。
第五条 毕业证书为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点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中高职“3+2”贯通培养转段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段考核工作要求
第九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级五年一贯制和“3+2”中高职贯通培养转段录取工作的通知》要求,转段考核分为终结性考核笔试和过程性考核,总分500分(终结性考核笔试300分+中职阶段过程考核200分)。
第十条 终结性考核笔试(300分)由高职院校制定考核办法,采用文化素质(50%)+职业技能(50%)模式。
第十一条 过程考核(200分)由中职学校制定方案报高职院校审核并实施,重点考查学期成绩、技能实训、德育表现。
第十二条 转段考核总成绩为终结性笔试考核分值与过程考核分值之和。
第十三条 学校2023级中高职“3+2”贯通培养转段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考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终结性考核笔试考试时间:2025年11月29日13时30分—16时。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黑龙江职业学院清华楼四楼。
第十四条 文化素质考试内容。本次考试采取线下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生不能提前交卷。考试内容含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每科50分,共计150分。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考试内容。考试采取线下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60分钟,考生不能提前交卷。试题内容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内容确定,共计150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原则实施。对于符合贯通培养要求的学生,按照转段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分数相同则按过程考核分值,确保转段录取工作平稳有序。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双方签订的贯通培养协议要求,1名中职学段转段学生只能被1所高职院校的对接专业录取,不得跨专业贯通培养。原则上已通过贯通培养转段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高职单招、职业教育春季高考和普通高考。
第十八条 针对贯通培养转段学生数量过少的情况,相关高职院校协商合作中职学校,在确保不超出本学校贯通培养总计划及相关专业计划的基础上,经学生本人同意,可将上述学生纳入本校相近或同一专业类别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录取过程中如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学费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学费和其他费用,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按规定标准评定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于黑龙江职业学院。
咨询电话:0451-87501262、87501263、86674287、86681637、87501273、86682201
纪检监督电话:0451-8245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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