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办期刊编辑部及所在依托单位:
为规范中国化学会期刊管理工作,提升学会期刊质量与影响力,服务化学学科创新发展与交流,特制定《中国化学会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中国化学会
2026年1月13日
中国化学会期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化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期刊管理工作,提升学会期刊质量与影响力,服务化学学科创新发展与交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化学会主办、共同主办、出版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出版机构等合作的期刊。
第三条 学会期刊出版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宣传政策与出版纪律,确保内容质量,促进化学领域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传播、交流与积累。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会负责中国化学会期刊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学术质量监督和指导。期刊编辑部所在单位为编辑部依托单位(共同主办单位),具体负责期刊编辑出版业务及编辑部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 中国化学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会期刊发展的整体规划,统筹学科布局,确立办刊方向;
(二)指导和监督期刊出版单位贯彻执行出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办刊方向,保障出版质量和学术水平;
(三)健全期刊管理制度体系,审核期刊主编、法人、文种、刊期等重要变更事项;
(四)审核期刊报送的项目申请、奖项申报、年检、审读、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等材料;
(五)推进学会期刊集群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平台内期刊发展;
(六)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学会期刊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第六条 编辑部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期刊运营管理,确保学术质量和出版规范,制定并实施期刊发展战略,持续提升办刊水平;
(二)组建专业编辑团队,任免编辑部主要负责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与经费支持,保障主编和编委会有效履职;
(三)负责期刊版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事务处理;
(四)确保期刊出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完成期刊年检、备案等行政管理工作,对出版物内容出现的严重错误和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五)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编辑部(期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严把政治导向关与学术质量关;
(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三)按照办刊宗旨与业务范围组织出版,保障期刊学术水平和编校质量,禁止出租、出借刊号、版面或谋取不当利益;
(四)规范稿件处理流程与出版伦理,防范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及时向学会报告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定期组织编委会换届,主编、编委会等调整须经所有主办单位审批,编辑部主要负责人应报学会备案,定期召开编委会工作会议;
(六)按要求完成年度核验,定期开展自纠自查、审读等工作,及时向所有主办单位提交相关报告;
(七)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规章制度,遵守财务管理单位的相关制度,规范期刊收支管理,定期接受财务审计;
(八)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数据使用权限;
(九)对以期刊名义开办或关联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及文献数据库平台账号,实行与纸质期刊同一标准、一体管理;
(十)落实主管、主办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职责。
第三章 新刊创办
第八条 学会独立创办新刊,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创办新刊要求和流程执行。申报材料应包括办刊宗旨及学科定位说明、编委会组建方案、出版经费保障方案、编辑部建设规划、五年发展规划等,最终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审批结果为准。
第九条 学会与其他机构合作创办期刊,合作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或出版机构,并具备持续办刊能力。由合作单位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以及办刊方案、经费保障、权责分工、管理机制等相关材料,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署合作办刊协议,并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创办新刊相关要求和流程执行,最终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审批结果为准。
第四章 监督规范
第十条 期刊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会将视情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推动问题整改与期刊规范发展: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发生重大内容错误、学术不端或质量事故;
(三)对办刊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备或处理不当;
(四)刊发超出出版范围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论文;
(五)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
(六)未经批准以学会的名义开展会议、评奖、展览等活动或违规收费;
(七)未经学会同意,擅自与其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或损害学会及期刊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会与其他单位合办的期刊,可会同合作单位制定相关细则,依照约定进行期刊管理与运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科技期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5年10月28日由中国化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办法由中国化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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