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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单独招生章程

| 来源: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1184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2026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 号)、《关于做好黑龙江省 2026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做好2026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秉承“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原则,制定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单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点:

南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阿城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松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西九大街博雅路2号

第六条 学校代码:4123014272

第七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毕业证书:

普通专科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书记、校长任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各系部书记、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策部署;其下设立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451-87064098。

第三章 报名方法及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 报名方法及招生对象详见《关于做好2026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https://www.hljea.org.cn)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26年单独招生专业为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健康管理共9个专业,最终招生专业与计划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学校将按照《关于做好2026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关于考试时间的要求进行线下综合测试和预录取。考试费300元/人。

我校高职单招考试采取线下笔试的方式进行,科目名称为《文化基础测试》与《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基础测试》满分为200分,以中学所学知识为基础,考查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基本知识;《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为100分,以测试职业适应性为主,考核基本素质与能力、综合知识与素养等内容。两个科目总分300分。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考题相同,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将在学校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考生总成绩达到学校预录取分数线以上,方可具备录取资格,学校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基础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已录取的考生,学校下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费,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如果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或未按规定参加考试、体检等相关环节的考生,将上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参加各市(地)招考机构统一组织的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 学费为6000元/年,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为800元/年;以上收费标准最终以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校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八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南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阿城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松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西九大街博雅路2号

咨询电话:0451-87508338 0451-86642722

邮箱:hljhgz@126.com

网址:https://www.hljnc.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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