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文件精神,进 一步推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 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 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贷款人在户口所在县(市、区)的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学校 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我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资助科负责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落实与协调;推动和指导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积极与自治区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完善生源地贷款机制;及时了解贷款学生的借贷情况和动态信息。
第七条 院辅导员完成各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 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预科生、本专科 学生。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 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如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十条 贷款期限按剩余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 发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 县,共同借款人为非父母的,年龄在 25-60 岁之间。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 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按贷款合同约定, 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
(一)预申请
就读于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学生,若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大学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均可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任一学年曾获得过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高中(含中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首次申请贷款
首次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申贷手续。
(三)续贷
1.线上办理: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进行线上操作。
2.现场办理:续贷的时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 贷款要求
(一) 首贷申请。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办公室) 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携带如下材料:
1.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 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如丢 失可使用高校证明代替);
3.户口簿原件(仅用于核实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关系, 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4.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二) 续贷申请。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户籍 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办理续贷手续即可,并同 时携带如下材料:
1.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三)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1.县级资助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指导贷款学生到经办
2.贷款学生携带贷款证明到学院报到,由学院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出具贷款回执并盖章,贷款学生须在报到后 20 日内
将贷款回执寄到所在县级资助中心。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贷款申请。
3.县级资助中心将贷款合同和合同回执分批次整理汇总后 报送经办
(四) 贷款审批。经办
(五) 贷款发放。经办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 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 毕业后主动将信息变动情况通知辅导员或资助科;
(三) 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所在学院职责:
(一) 要接受或配合经办
(二) 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档案,对本学院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
(三) 要加强对本学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 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四) 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或工作生活动态。根 据
第十八条 学院资助科职责:
(一) 及时向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学院学生贷款相关情况;
(二) 加强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三) 对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 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或工作生活动态。根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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