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经费,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三条 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以当年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以当年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四条 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优先评选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选:
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
2、城乡低保学生;
3、特困救助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受过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学年德育分低于60分者不能参加评选。
第三章 名额分配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资助办划拨给我院的助学金名额,由学院资助科将名额分配,按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第八条 助学金评审原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资助经费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评审程序
学院每学年收到上级关于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任务后,由通过本学年贫困认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并综合其在学院的一贯表现,首先在班级进行民主评定,再上报二级学院进行综合评定,各二级学院确认符合条件的,推荐初选学生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公示结果报告单》,并将初选无异议学生名单、申请表一同报学院学生资助科审核。如有异议,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学院资助科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后报送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再审核,领导小组确认资助名单后,并在校园内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资助科盖学院公章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资助办审批;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其中一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学院将撤消其获助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下一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1、经常发现受资助者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花钱大手大脚,本学年度内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3、擅自在外租房者;
4、擅自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者;
5、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6、其它经学院资助领导小组认定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 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区财政厅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按标准分学期打入获助学生银行卡;
第十三条 助学金用于补充学习、生活费用,禁止获资助学生将助学金用于不当用途。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者有违法行为者,各班级即刻上报终止享有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由学院资助科呈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当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剩余的助学金归学院统管,用于资助其它突发事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安排的公益劳动;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以及受助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工作。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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