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苏州城市学院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88号
学校代码:学校标识码4132013983,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苏州城市学院是一所由教育部批准、苏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为“江苏省绿色学校”“江苏省高质量平安校园建设高校”。建有全国高校综合性教育实践体验基地,拥有江苏省先进感知与智能装备工程研究中心、江苏高校生物光子科技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特色化”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授予苏州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五条苏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设立招生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政策、计划和录取原则,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测试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凡通过生源地省级招办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其中: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心理学。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和公共艺术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会计学、大数据管理与应用、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档案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和数字经济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十二条高考外语语种及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为英语;报考日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各专业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四条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在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江西省招生,专业成绩采用所在省份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舞蹈类专业在江苏省、安徽省、贵州省、甘肃省招生,专业成绩采用所在省份舞蹈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播音与主持类专业在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四川省招生,专业成绩采用所在省份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招生省份该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报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我校认可符合教育部及生源地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加分政策,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排序,参加专业安排。
第十九条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1.对进档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2.若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于录取规则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3.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
4.进档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上海市、浙江省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不限类按语文成绩,选考科目为物理的按数学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排序;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安徽省、江西省、贵州省、甘肃省、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历史等科目类)或数学(物理等科目类)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5.对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可以调剂到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其他专业录取,若均不符合,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照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播音与主持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对进档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3.进档考生的录取排序成绩使用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进档考生同分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历史等科目类)或数学(物理等科目类)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4.我校艺术类录取规则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符,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录取信息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录取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政策如有调整,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策如有调整,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秉持“扶持培育、奖励优秀、励志助学”宗旨,完善评奖评优机制,积极构建“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核心的“六位一体、联动助学”保障机制,赋能学生个人发展,激励广大学子成长成才。相关办理程序按国家、生源地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网提供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录取规则、招生专业介绍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12-66551901
2.监督电话:0512-66555519
3.学校网址:http://www.szcu.edu.cn
4.招生网址:http://zs.szcu.edu.cn
5.电子邮箱:szcuzs@szcu.edu.cn
6.咨询Q Q:800177901
7.通信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88号,邮政编码:21510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苏州城市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城市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由苏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苏州城市学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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