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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南粤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 来源:广东江门南粤学院 99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尊重学生发展志趣,保障自主选择权利。学校支持学生结合自身兴趣特长与职业发展规划,理性重新选择专业。在政策框架内,全面开放文理科互转,不设转入、转出名额限制。

2.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时间公开、方案公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三条 转专业申请受理范围为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每学期均可申请,专升本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四条 本校全日制普通高考录取在籍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学生申请转专业前要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深入了解,慎重提出申请,转专业申请一经获批,不得变更。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有强烈的个人爱好或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优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1. 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等;

2. 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等;

3. 艺术类的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

4. 非在读学籍状态者;

5. 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不得转专业的情况;

6.存在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的。

第七条 中外联合培养和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入学后如申请转专业,仅限在本招生专业组的专业间进行。不得跨组转入常规的普通文理科专业。

第三章 办理程序与时间安排

第八条 转专业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学期第十六周。

第九条 转专业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1. 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须在每学期教务系统开放时段内完成线上申请。学生提交申请前,应充分了解拟转入专业学习情况,结合自身职业规划审慎选择。

2. 学校审议。教务处汇总转专业名单后报学校审议。

    3. 学校公示。经学校审议通过的转专业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4.发文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第四章 学籍及学分确认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转专业未获批之前,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获得批准后,应于下一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到转入学院及相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已修读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经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定后认定学分,予以免修。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可记入公共选修课学分(合计不超4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自转入新专业当日起,按照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若国家或广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本办法将遵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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