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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南粤学院2026级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 来源:广东江门南粤学院 89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激励学生入校后勤学笃行、奋勇争先,我校特设立广东江门南粤学院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2026年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被录取到我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新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以下奖项:

一等奖:四年学费全额免除。

二等奖:分两档,分别设奖金5000元、10000元。

第三章 申请及续得条件

第四条 新生一等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及以上;

(二)未实行高考改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及以上;

(三)广东美术考生:综合投档排位在本省3000名(含)以内。

第五条 新生二等奖学金面向广东考生,申请条件如下:

以我校2022年、2023年在粤最低录取分数线超出广东省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分值核算平均值(物理类平均超本科线53分,历史类平均超本科线60分)。2026级广东考生高考成绩超出广东省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分值,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学金:

(一)分值高出对应平均值5分(物理类超本科线58分,历史类超本科线65分)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

(二)分值高出对应平均值15分(物理类超本科线68分,历史类超本科线75分)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

以上减免按最高额度计算,不累加。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第一学年由学校根据考生普通高考成绩评定,后续学年奖学金申请续得要求为:

(一)新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上一学年应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5(含),且专业排名位列前10%;新生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上一学年应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0(含),且专业排名位列前30%;

(二)申请学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违纪处分记录。

违纪处分解除后,可申请下一学年奖励。

第七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项者在首学年的第一学期内休学的,取消奖励资格,并补缴相应的学费。如休学学生在首学年第二学期复学,则按休学前奖励资格减半执行。

第八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项者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的,取消其休学期间的评奖资格;复学后,可继续享有续得奖励资格。

第九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项者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退学、转学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则取消该学年奖励资格,并应补缴相应的学费。

第十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项者在本校学习期间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则取消其申请续得奖项的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转专业的奖励者,如果转入时间为当学年第一学期,则该学年奖励标准按转入专业标准执行;如果转入时间为当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则按照转入专业标准对该生已发放奖金给予多退少补。

第四章 评定及监督

第十二条 新生第一学年的获奖学生名单由招生处负责统计,并于新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十三条 对于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第二学年及后续学年的奖励续得事宜,由本人提出申请,即填写《广东江门南粤学院新生奖学金续得申请表》(见附件),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交至所在专业学院,经专业学院资格初审、教务处成绩审核以及学生工作处违纪情况审核后,所在学院将拟奖励学生名单予以公示3天。若无异议,由专业学院将名单提交至招生处,招生处对其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在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财务处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获奖学生名单的评审过程及相关经费使用情况均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依本办法获得奖励者,可同时参评学校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依本办法所获奖励与恩平户籍学生学费减免优惠不可兼得,学生可择一申请。放弃本奖项的学生应于第一学年入学之日起一周内向招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广东江门南粤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及中外联合培养专业的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江门南粤学院新生奖学金续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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