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高考以来,省招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先后联合或单独下发多个文件,明确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政策,这些政策条款主要分散在2000-2013年的4个文件中(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为便于考生和家长能够准确了解和掌握我省报考规定,特做如下归纳解读:
一、基本规定
(一)我省高考报名规定中的父母与考生的“直系亲属关系”,仅指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重组家庭中考生与继父母一方如果仅有抚养关系而无血缘关系的不能按直系亲属对待。离异家庭中考生的高考资格以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或法院判定的监护人认定。
(二)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持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世居农牧民、无从省外往省内迁移户籍经历的久居城镇居民,其子女在我省有常住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
(三)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国企、驻青部队工作满5年,现已调离(含调动、辞职、买断工龄,不含辞退、开除)青海的干部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实际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曾在我省工作不满5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实际就读,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高校。
二、特殊规定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央企名录》中公布的在青央企或央企在我省开设的分公司(不含二级公司、子公司及办事处等机构)调入的正式在职人员,其子女在青参加高考时必须是本人及考生户籍(截至考生参加高考当年的6月1日<含>前)迁入青海连续满三年,且高中阶段在青实际就读,具有青海学籍和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籍,且其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当年,本人仍在青任职服务。
(二)驻青部队军人子女、退役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子女,在高一年级上学期12月31日前将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迁入青海的,可以在青实际就读高中或办理赴省外就读登记手续后在青参加高考;高二年级上学期12月31日前将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迁入青海的必须在青实际就读高二、高三年级,方可在青参加高考;高二年级上学期12月31日后将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迁入青海的,不得在青参加高考。(注:自2027年1月1日起,本条款中的“12月31日”均调整为“8月31日”)
(三)考生父母一方为调入、考录、部队转业安置到我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在考生高一年级上学期8月31日前调入并将本人及考生户籍迁入青海的,考生可以在青实际就读高中或办理赴省外就读登记手续后在青参加高考;在高一年级上学期8月31日后调入的,考生高中学籍须转入我省并在我省实际就读;截至考生高考报名当年12月31日,还未完成工作调动手续或子女学籍未转入我省的,不能在我省参加高考。
(四)对个别情况特殊又无直系亲属在青,如孤儿被人收养,经法律部门公证或司法部门裁判,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青海,且考生在青实际就读高中者,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考生法定监护人须为我省世居农牧民或久居城镇居民。
(五)考生出生落户在青海,户籍在实际监护人名下且监护人为青海久居户籍,小学、初中、高中都在青海省内学校就读并有完整的正式学籍者,由其就读高中学校和考区招办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审查公示后(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可给予正常报考。但不包括直系亲属(父母双方或一方)健在或在省外者;不包括从省外迁入户籍、转入学籍者。
(六)以同等学力参加普通高考的报名条件: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为出生后首次落户我省、且无省外迁移,考生初中毕业满3年(截至考生参加高考当年的6月1日<含>前),并参加了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所有科目。
三、省外来青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报考规定
(一)省外来青务工人员包括来青投资经商人员、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省外公职(含退休)人员不属于省外来青务工人员。
(二)省外来青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同时符合“两五一三”条件的,可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两五一三”条件:1.父母双方或一方(指户籍迁入我省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同)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户连续满5年;2.随迁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青实际投资经商营业执照或在青实际务工连续满5年;3.考生在我省实际就读高中满3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
不同时符合“两五一三”条件,但随迁父母双方或一方自户籍迁入我省或办理了“居住证”后,确在我省实际务工或经商并具备以下条款之一的,可以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
1.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户或实际务工经商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5年;考生在我省实际就读高中满3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外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省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2.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户或实际务工经商不满1年,考生在我省实际就读高中满3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高职专科院校。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确在我省实际务工或经商,在我省办理了“居住证”,考生在我省实际就读高中满3年并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可以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高职院校。
(三)以下两种情形按照“两五一三”政策执行:一是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将省外居民及其子女户口迁入我省。二是考生父母一方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但户籍有省外迁移,考生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省外的。
(四)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省外来青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须返回原始户籍省份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按照原始户籍省份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省外来青务工人员子女在青参加高考须提供以下经商务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各地可结合实际提出要求):投资经商人员须提供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实体店营业执照、个体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营业流水、完税证明等资料,并提供资料合法真实性承诺书。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须提供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等资料,并提供资料合法真实性承诺书。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实际务工场所证明、工资流水(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须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信息,否则不作为工资流水凭证)等资料,并提供资料合法真实性承诺书。
2030年高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提供考生父母户籍迁入方在青稳定住所(含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所)、在青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一所两险”)资料,作为实际务工场所证明。自2031年高考起,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在青连续5年的“一所两险”资料、工资流水等资料,并提供资料合法真实性承诺书。
(六)省外来青务工人员子女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考生及父母一方在青落户后户籍再无省外迁移,且考生高中阶段在我省完整实际就读的,可以在青参加高考,允许报考省内外高校。须提供在青连续3年的合法稳定住所(含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所)和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3年的经商务工资料)。
(七)考生须如实提供学籍、实际就读材料及家长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和社保缴纳等相关材料。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上述条款中学籍、户籍、经商务工等年限,以考生参加高考当年的6月1日(含)连续往前计算。
四、赴省外就读普通高中条件
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含赴省外异地集体办班学生和个人赴省外就读学生),可以办理赴省外就读普通高中备案登记后到省外普通高中就读。
(一)学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出生落户,具有连续的我省户籍,且均没有往省外迁移过户籍。
(二)学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出生落户,但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因普通高考招生入学或参军入伍发生户籍迁移,毕业、退伍后户籍即(指毕业或退伍当年12月31日前)迁回我省,且均没有往省外迁移过户籍。
(三)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生高一年级上学期8月31日前调入、考录、部队转业安置到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学生及其调入或考录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生高一年级上学期8月31日前落户我省,且均没有往省外迁移过户籍。
(四)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或退役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转业安置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除外),学生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学生就读高中一年级上学期12月31日前落户我省(自2027年起,须在8月31日前落户我省),且均没有往省外迁移过户籍。
(五)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2000年12月31日前,因大中专院校毕业统一分配到我省的应届毕业生,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落户我省,其子女出生落户我省,且均没有往省外迁移户籍。
(六)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18周岁(含18周岁)前随考生祖父母(为我省正式在编干部、职工)迁入我省的,考生本人出生落户我省,且均没有往省外迁移户籍。
注:1.上述条款中的“均没有往省外迁移户籍”指户籍在我省首次落户后再无省外迁移。
2.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户籍在我省的省外公职人员。
五、有关政策条款执行情况说明
(一)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青招委〔2011〕42号)中第二条“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采用其原户籍迁出省(市、区)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的条款,已于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录取时停止执行。
(二)未尽事宜以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等相关文件为准。
(三)我省高考资格审查实行“省级监督、市州终审、县区初审”工作机制,各地建立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高考资格审查工作机制,严格审查考生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地和考生家长务工场所、工资收入及纳税、社保等资料,坚决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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