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决策部署,严格招生计划执行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秩序,提高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率,切实维护考生合法利益,确保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现将考生自愿放弃年度志愿录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
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是国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根据各省高考报名人数、高校办学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严格执行国家下达我区的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确保计划完成率,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政治任务。
填报高考志愿是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高考志愿在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考生根据社会的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招生的院校招生章程和计划数,从本人高考成绩及专业兴趣和特长的实际出发,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高考志愿是考生自觉自愿的志向和意愿,考生应对本人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填报的高考志愿受到招生部门和院校的承认,并成为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考生符合高校录取条件,高校应予录取,高校的录取行为是履行合约,在录取过程中如果考生自愿放弃志愿录取,不仅会造成国家下达我区的高校招生计划的浪费,同时也会侵害其他考生的合法利益。因此,诚信履约是高校和考生必须自觉遵守的规则。
二、严格招生计划执行管理,确保录取工作规范有序
为严格高校招生计划执行管理,提高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率,构建诚实守信的高校招生录取生态环境,凡在年度集中填报志愿、征集志愿结束后,录取过程中和结束后申请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次集中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录取机会,即凡二本及二本以上批次(含提前批次)申请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二本及以上批次所有志愿(包含征集志愿)的录取,允许其参加三本和高职(专科)批次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凡三本、高职(专科)批次(含提前批次)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志愿(包含征集志愿)的录取。
三、加强考生志愿填报监管,切实维护考生合法利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建立科学系统的教育评价体系,不得单纯以高考升学率给学校排队进行表彰奖励。各级教育考试中心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及时、全面、准确宣传普通高校招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积极引导考生审慎理性填报高考志愿,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选择。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工作措施,要把考生准考证、成绩通知单、填报志愿校验码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确保考生有关信息的安全。考生是本人高考志愿填报的责任主体,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要强化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填报志愿校验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严防本人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篡改高考志愿。严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和教师为片面追求升学率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在高校招生录取各环节发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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