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实际和评估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证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育人为本,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导向,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要求,把学生发展作为专业建设和专业认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评价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正确处理专业发展与学生发展、硬件建设与内涵建设、规范管理与创新管理、内部保障与外部保障等各种关系。
(二)规范性原则。坚持认证标准,严格认证程序,把好质量底线。按照国家统一的认证标准,规范认证程序要求,引导办学主体夯实师范专业教育的基础,规范并完善目标定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实施、队伍建设、评价制度,主动建构自我发展、自我监控、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
(三)持续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充分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强”的宗旨,强调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鼓励院校不断优化专业布局、发挥专业优势、注重培养成效,持续激发专业特色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师范类专业进一步提高、发展。
二、认证体系
(四)师范类专业实行三级认证:第一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要求监测,主要依托教师教育质量监测平台;第二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合格标准认证,保证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要求;第三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提升教师教育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师范类专业第一级监测(以下简称“第一级监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都应参加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实施的第一级监测,按要求在教师教育质量监测平台如实填报师范类专业有关数据信息。
(六)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以下简称“第二级认证”):自专业获批开始招生起,按照批准举办的学历层次连续培养三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在自评自建的基础上,通过第一级监测后,自愿向省教育厅申请参加第二级认证。
(七)师范类专业第三级认证(以下简称“第三级认证”):自专业获批开始招生起,按照批准举办的学历层次连续培养六届及以上毕业生并通过第二级认证的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或个别办学历史长、社会认可度高的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向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
(八)认证标准:我省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以教育部制定的《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小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中学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职业教育、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待教育部制定后另行发布。
三、认证组织
(九)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一级监测和第三级认证;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全省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制定认证实施办法,明确进度安排,委托认证机构,成立专家组织,组织实施第二级认证工作。
(十)委托具备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全省第二级认证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完善认证标准,研发测评细则和评价技术,组建专家组,组织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查,拟定《师范类专业认证报告》,提交建议结论。
(十一)成立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由省教育厅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等为成员,负责规划认证工作、指导认证实施、统筹认证结论的审定等。
(十二)有关高校成立认证工作(质量保障)机构,开展自评与自我改进工作,积极配合教育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的认证工作。
四、认证程序
第一级监测和第三级认证的具体时间以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通知为准,认证程序以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为准。第二级认证采取专家进校现场考查方式,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状况进行周期性认证,认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专业自评、材料审核、现场考查、结论审议、结论审定、整改提高等7个阶段。
(十三)申请与受理。根据统一规划与自愿申报相结合原则,符合条件的院校向省教育厅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提交认证申请。教育评估机构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自评阶段。
(十四)专业自评。高校依据认证标准开展专业自评工作,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十五)材料评审。教育评估机构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认证专业的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阅,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十六)现场考查。现场考查专家组和具体时间由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组建、安排,考查程序包括专家组预备会议、自评说明、数据核查、专业剖析(课堂教学观摩、学生专业能力测评、学生实训实习考察、师生深度访谈与满意度调查)、意见交换,特别注重了解毕业生教书育人情况,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并向高校反馈现场意见。
(十七)结论审议。教育评估机构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
(十八)结论审定。教育评估机构将审议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意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结论经教育部审定后,适时公布。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认证结论有三种,分为“通过,有效期6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不通过”。
(十九)整改提高。学校应针对《认证报告》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在2个月内,对照专业认证标准,针对有关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认证结论为“通过,有效期6年”的专业,在现场考查结束后1年内,向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并总结本校专业建设的新进展、新成就。认证结论为“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的专业,在现场考查结束后2年内,向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教育评估机构在收到整改报告后适时组织专家组对整改情况进校现场回访,逾期不提交或整改回访结论不合格,终止认证有效期。
五、专家队伍
(二十)参与第二级认证的专家组成员均按规范要求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抽选应在征求专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认证院校办学水平、认证专业办学层次、认证专业学科属性、认证专家职务结构、认证专家年龄结构等需要,同时实行院校回避、任职回避等回避原则。抽选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原则上,认证专家组中省内专家占70%,省外专家占30%;师范院校专家占60%,行政管理与教科研专家占20%,中小学(幼儿园)专家占20%。
(二十一)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查专家从认证专家组中遴选出后进行项目专业培训。遴选注意区域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实行回避政策。
六、认证实施
(二十二)认证申报一般按规划年度分专业申报,每年9月份集中进行。举办两个及以上教育专业的院校应分别申报认证。中学教育专业可集中申报,也可按文科、理科分别申报。认证工作不收取申请学校的任何费用。
(二十三)现场考查一般在申报当年10月至次年5月之间分类分批进行。每个专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设1名组长)、1名秘书组成,中学教育专业如集中申报,专家组将根据学科状况适当增加人数。
(二十四)认证项目管理要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实行网上信息公开,签订规范的《认证责任书》,建立可回溯的全套资料,及时发送《认证报告》。在认证中加强研究,不断改进、不断提升、不断优化认证细则和认证技术。
(二十五)坚持公平公正,在认证过程中所有参评对象,有关专家、部门和组织严格执行认证纪律,不弄虚作假、不超标接待、不馈赠礼金礼品、不安排与认证无关的活动。省教育厅将设立监督电话,认证工作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十六)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的30个工作日向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七、认证结果运用
(二十七)通过第二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建立师范毕业生教育实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面试合格。
(二十八)通过第三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师范毕业生按照学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学规定课程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视同笔试合格。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建立师范毕业生教育实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面试合格。
八、认证规划
(二十九)2018年,以江西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大学为试点单位,以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化学)为试点认证专业,依据教育部公布的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开展第二级认证试点工作。
(三十)2019年至2020年,优先受理教育部国家级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综合改革、教学改革等项目依托专业的认证申请,再结合高校的自愿申请,逐步开展第二级认证工作。
(三十一)2021年开始,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高校申请和全省教师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逐年确定认证工作计划,确保认证工作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九、附则
(三十二)本办法(试行)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三十三)本办法(试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