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生录取中,有以下情况的考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优先录取:
1、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27号)有关规定执行。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优先录取。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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