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招生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高考组织工作机制
1.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研究把关、亲自安排落实、亲自督导检查,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2.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各地各校要提前研究谋划,合理制订考试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国
3.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加强从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回收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防死守试题试卷安全。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和升级,确保运行规范有效。加强考点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双监考”及巡考制度。强化部门协作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进一步完善评卷工作制度,加强评卷人员管理,严格安全保密纪律,确保评卷工作科学规范。
4.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地各校要成立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涉考、涉疫、涉灾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
二、完善高考入学机会公平保障机制
5.认真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更改招生计划。继续实施国家支援中西部
6.继续实施重点高校专项计划。按照中央脱贫攻坚有关部署,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贫困县脱贫后2021年仍可继续享受专项计划政策。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优化招录程序,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有关高校要统筹做好专项计划录取考生培养工作,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加大培养帮扶力度。
7.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高考政策。各地要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统筹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参加高考。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中学在高一新生入学、各学期开学等关键节点,通过签署政策知晓书等形式,提醒高考所需相关手续,确保学生和家长熟知高考报名政策。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摸底核查,针对不同情况,加强分类引导。对于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流入地报考条件的考生,流入地招生委员会要主动协调流出地予以稳妥处理,原则上回流出地参加高考。
8.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考报名资格审核,严格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规范高中招生和办学行为,严格高中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违规招生、违规借读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高考移民”,切实维护高考招生秩序。
三、深化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9.深化考试内容改革。2021年高考命题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查和引导。优化情境设计,增强试题开放性、灵活性,充分发挥高考命题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引导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现象。各地要加强国
10.深入实施强基计划。各试点高校要深入总结实施情况,完善招生程序和办法,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要优化高校考核的内容和形式,充分运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考查思想品德、专业兴趣、
11.完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各地各校要深入总结高职扩招工作经验做法,统筹安排高职分类招考计划,重点向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的专业倾斜。针对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不同群体,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为各类学生接受高职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完善考试形式和内容,职业技能
四、强化高校考试招生监督管理
12.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自觉接受
13.全面加强规范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地各校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加强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招考管理,严格相关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审核查验,严格高校专业考试组织,严格考评人员管理,严格考生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要求。加强高校招生录取批次管理,不得随意将普通批次招生专业安排至本科提前批次招生。各地要开展招生秩序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违规宣传、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违规承诺录取等行为。各高校要加强对招生队伍的教育和
14.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要认真审核省属高校招生章程及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监督高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部门或高校予以问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对违规承诺争抢生源的高校和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优化高校考试招生宣传服务
15.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各地各校要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进一步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转变简单以高考成绩评价学生、以录取分数线评价高校的做法。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要协调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加大统筹协调,严禁各地政府、学校、
16.加强志愿填报指导。各地各校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要充分发挥中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高三年级班主任和任课
17.精心做好考生服务。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健全信息发布机制,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要进一步优化考试服务,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强化对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2021年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高考统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即:2021年高考统考成绩仍然作为划定各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时投档的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地方和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一、报名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
二、考生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4.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
5.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
6.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所在中学负责组建,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规范。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所在中学领取经密封的纸介质档案,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录取高校要认真查验考生纸介质档案密封是否完好无损。领取纸介质档案时双方要履行签字交接手续。各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将未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
已录取考生的报名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信息,由录取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
(3)违反自治区相关法规、条例,正在接受相关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报考军警公安类或提前批次有相关要求的高校,考生还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报考本科提前批次其他类别的考生还须按招生高校要求进行专门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普通高考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考生的体检工作。
10.考生体检须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11.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生考试机构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需进行复检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在填报志愿时,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合理选择报考的院校和专业,各中学应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合理填报志愿。
12.自治区人民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4.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精神进行宣传和执行。
15.体检工作其他事项按《关于做好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等四项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新教厅〔2021〕6号)执行。
五、考试与评卷
16.普通高考计划类型、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
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各民族考生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报考。
(2)考试科目
①文化课考试科目
“普通类”招生计划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除外语科目外,其他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其中,外语科目分
“单列类”招生计划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或民族语文。选择应试外语科目的考生,可兼报“普通类”。选择应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不兼报“普通类”,单独设置招生计划。
选择应试外语科目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与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和要求相同。
选择应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民族语文。其中,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民族语文科目使用
②专业课考试
报考
(3)往届“民
17.“三校生升高职”计划类型、考试科目
(1)计划类型
自治区2021年“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各民族考生可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考生报考。
(2)考试科目
①文化课考试科目
“普通类”和“单列类”文化课考试科目均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所有科目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和答卷。
②专业课考试
报考
18.文化课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9日。
2021年普通高考文化课考试时间表
2021年“三校生升高职”文化课考试时间表
19.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保密室不符
20.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
21.高考期间,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派出巡考组,对各地考试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严格实行考风考纪违规上报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否则将追究主管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2.各地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新教厅〔2019〕50号)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23.全国统考和自治区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考试结束后,各地须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4.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卷工作。区内各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评卷工作任务,各中学
25.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根据国家有关
六、招生章程
26.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7.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
28.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高校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
29.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提供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
30.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31.考生填报志愿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考生如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承担“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培养
33.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4.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
35.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6.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7.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区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校拟安排在内地省(区、市)的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8.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9.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负责通过2021年普通高校在疆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汇
40.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41.录取期间,各高校对分专业计划的调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同意。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进行调整。
八、录取批次设置与志愿填报
42.录取分本科提前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本科一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共8个批次进行。
在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和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及本科二批次录取结束后,各安排一次征集志愿;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安排两次征集志愿。根据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组织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在网上填报征集志愿,投档时以当次征集志愿信息为依据进行投档。从本科一批次征集志愿起,考生可同时修改填报后续批次志愿。
(1)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
“艺术类”本科划分A、B段。艺术类A段为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以及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管理的高校、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设1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B段为其他艺术类本科高校(专业),设3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报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以及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类高校管理的高校、其他未在我区安排分省艺术类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的考生,必须在A段填报相关高校。考生填报本科艺术类志愿时,必须将A段高校填报在第一志愿,填报在第二、三、四志愿无效;必须将B段高校填报在第二、三、四志愿,填报在第一志愿无效。
(2)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招收农村和贫困
(3)高校专项计划批次(设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高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可填报1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4)本科一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9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本次征集志愿时,考生可填报修改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职”批次志愿。
(5)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招收农村和贫困
(6)本科二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18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本次征集志愿时,考生可填报修改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职”批次志愿。
(7)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艺术类、
(8)高职(专科)批次:本科高校的专科专业、高职(专科)高校。设置一个志愿组9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三校生升高职”批次:招收参加“三校生升高职”考试的区内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
各高校及专业的批次以《新疆招生与考试》(下卷)公布的内容为准。
43.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
44.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并向社会公布。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登录新疆招生网(http://www.xjzk.gov.cn),在“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中完成志愿填报。
45.报考普通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既可以填报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又可以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的考生只能填报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报考往届民
46.选择参加“三校生升高职”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2021年自治区招生计划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三校生升高职”计划所列院校专业志愿。
47.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以及招生计划,按要求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48.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
九、录取
49.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50.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疆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招生计划类型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报考往届民
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分数线按不低于各计划类型理工类本科二批次分数线的75%划定,其中
51.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52.本科提前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高校专项计划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三校生升高职”批次采用“梯度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
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或往届民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布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53.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30日前统一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第一志愿报考A段艺术类高校的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告知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按照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及时报送拟录取结果。
54.报考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招生计划,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普通类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单列类(应试外语科目)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55.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疆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56.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7.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58.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
59.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南疆各民族实行同等教育优惠政策,实行高考招生计划单列”实施方案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37号)及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等五部门文件精神,确定加分项目、范围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4)南疆四地州(指和田
(5)报考普通类及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达斡尔族、藏族、俄罗斯族等11个民族的考生,增加15分投档;报考往届民
60.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凡符合第59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
6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2.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地县两级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班级)无异议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视为无效。
63.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4.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
65.我区
66.
67.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在自治区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投放在自治区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自治区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68.被预科计划录取的学生,应该按照招生学校相关专业要求完成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时间及学习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学生预科学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学校安排的专业学习。
69.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
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
70.录取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自治区所属高校、兵团所属高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71.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录取结果。
72.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通知书与新疆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一致为有效信息。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73.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我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74.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
75.所有高校的各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76.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信息公开公示
77.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
7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
7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80.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指导各省(区、市)研究制订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并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1.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82.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
(3)汇总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来疆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83.各地(州、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
(3)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
(4)负责具体组织考生报名及资格审核、考场编排、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及其他有关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7)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
(8)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9)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相关考试招生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84.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
(1)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根据国家、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疫情防控负责,依据《国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委托的评卷等工作,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二、招生经费
85.招生经费应由各地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86.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87.对参与命译题、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8.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
自治区组织的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将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9.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者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
十四、附则
90.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和自治区统考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91.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9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图片来源:摄图网)
文章来源:新疆招生网 新疆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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