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拟核准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变更举办者,现予以公示。
举办者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普德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中医药大学、河北美华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至2月2日。公示期内,如对上述变更存在异议,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扫描件)的方式实名反映。我们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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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教育部 关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变更举办者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