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招生类别和计划
第十条 学校2023年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文理科(含高考改革省份的综合改革/物理类/历史类,下同)、中外合作办学、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艺术类、
第十一条 学校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方向)108个。其中:(一)18个专业(方向)因专业特性和急需程度采取专业招生方式,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在相应专业进行培养,不参与大类分流;(二)90个专业按学科基础共性设置为12个大类,在普通文理科、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等招生类别中按大类招生,录取的新生入学后采取大类培养,大类培养结束后根据大类分流原则,结合学生意愿和专业计划分流到具体的专业继续学习。在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港澳台侨联招、台湾学测生等招生类别中按专业招生,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在相应的大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结束后可选择不参与大类分流或选择参与大类分流。选择不参与大类分流的学生,自动进入录取时的专业进行后续学习;选择参与大类分流的学生,和普通文理科学生一起,按照大类分流原则,结合学生意愿和专业计划分流到具体的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新时代国家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
第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不超过年度招生规模的1%),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和学校预留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在调档和安排专业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含排序分即小数点部分,下同)为依据。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一)录取时,第一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顺序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靠前者优先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也相同者,按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安排;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与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商议同意后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非第一批投档(或顺序志愿的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本条上述规定,在未录满专业中进行专业安排。
(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其中:
1.按专业组投档的上海、北京、天津、海南、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湖北等省市的考生只能在同一个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
2.
(三)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市(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湖北、河北、辽宁、重庆)考生的选考科目应符合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类)的选科要求,学校录取按照生源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测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2023年艺术类各专业不组织校考,认可各省相应类别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专业成绩。报考我校相关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相应类别专业省级统考(或联考),并取得统考本科合格证。具体报名条件、录取原则等详见《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入学报到期间,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强基计划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须参加专业或特长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学费采取预收制,年终按照专业学费和选修学分学费结算。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统一标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预定为:各专业(类)4500-6875元/年之间,待专业分流确定后,再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另外: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根据公寓条件,800-1200元/人/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
第七章 招生纪律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阳光高考平台和
第三十四条 特别申明,学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
第三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招生章程即时废止。若国家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
第三十八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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