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号)以及教育部和上海市高考、自主招生、三校生招生、专升本招生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为招生主体的各类本专科层次招生考试。
第三条: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以我校为招生主体的所有招生考试成绩均在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的成绩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成绩复核事项主要为核查申请人答卷(含外语听说
1、考生答卷、答题纸上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考生本人对应;
2、试卷有无漏评、漏阅;
3、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
4、各科目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
外语听说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成绩复核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复核成绩必须由考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在
2.具体复核事宜由教务处组织二名工作人员在
3.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成绩复核并非核查试卷,工作人员只复核是否为考生本人答卷、答卷是否有漏评、漏统(登)以及各小题得分相加是否正确,其他评判事项不在成绩复核范围。缺考、违纪作弊者,不在成绩复核之列。
第七条:考生对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第八条:在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评卷工作人员、教务处向招生办公室出具变更报告,经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招生成绩
第九条:本办法由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招云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