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觉履行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义务,主动检测自身健康状况,如有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及时报告考点,配合考点工作人员及时处理。
2.3月3日,考生统一在天水师范学院新北门考生专用通道进出。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退役士兵证)按照规定的出入口及路线进入相应考点。考试结束后,考生原路退出校园,不得在校园其它地方逗留。
3. 3月3日8:20,考生便可在校门口排队进入学校,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开考15分钟后严禁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全过程考生不得离开考场。陪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4.考生候检时须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除身份查验外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校园前先在候检区出示个人身份证件相关资料后有序进入校园,按照规定路线进入考场。
5.考生进入考场时应主动配合监考老师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使用金属探测器对其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如在检查过程中金属探测器出现报警声,考生须主动出示相关金属物品。监考老师对原检查部位再次复检,确定无禁带物品后,方可进场。
6.考生须携带考试所需文具及证件进入考场,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录放设备、照相摄像设备、书籍、报刊、稿纸、图片、参考资料等物品进入考场,如有携带,请在考试入场前自行托管。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带入、使用上述物品者,无论何种原因,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7.考生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退役士兵证)放置桌面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试卷后,请仔细检查答题纸、试卷是否完好;检查、核对无误后,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凡因答题纸上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等情况影响考试成绩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8.考生如遇答题纸、试卷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并在开考前报告监考老师;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9.考试开始哨响后方可开始答卷。考生必须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写在试卷、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10.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11.考试结束哨响后须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老师清点完毕考生试卷和答题纸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带走与考试有关的任何材料。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12.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老师等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13.对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考试违纪或夹带、替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涉及考试作弊相关条款依法处理(除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或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试作弊相关条款做出的处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卷)、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将违纪、作弊、违法等具体情况通报其所在院校。
附件:考场分布.xls
- 附件【考场分布.xls】已下载2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