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
国标代码:14388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地址:
(一)南山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
(二)学府大道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
(三)铜梁校区: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金辉大道
第六条 学校是一所以
学校现有专任
第七条 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及学分要求,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达到合作学校授位要求的,还可以获得合作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审议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相关工作;学校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条 学校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就业状况、历年招生计划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在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总计划1%的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的问题。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现有42个本科专业,涉及
(一)
(二)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新帕尔兹分校合作举办
第十四条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需求和培养目标:
(一)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市
(二)从就业需求出发,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请谨慎选择报考师范类、
第十六条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 我校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加分不超过20分),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二)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
(三)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进档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以下规则确定录取专业(类):
(一)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对投档成绩、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依次使用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比较。
第二十条 艺术类、
(一)专业成绩认定艺术类、
(二)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
(三)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使用专业成绩排序比较,再相同依次使用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比较。
(四)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
2.
3.
第二十一条 专业调剂及退档
(一)当考生不满足所投档专业(类)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时,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同类别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类),直至录取满额;不符合专业(类)报考条件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当考生不满足所投档专业(类)报考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时,作退档处理。
(三)当考生直接投档到专业(类)且不符合报考条件时,作退档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费:3125元/人·年—11500元/人·年(各专业不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3000元/人·年;住宿费:1000 元/人·年—1200 元/人·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前往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按合作学校标准执行,不再缴纳国内费用。未出国学习学生的收费则按国内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奖、贷、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一)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实际就读学校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和大学生卓越成长资助计划等。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退役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各种困难补助。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教育
(三)学校还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按需申请。
第九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于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冒名顶替入学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监督和投诉电话:023-61638718(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61638299、61638816
学校网址:www.cque.edu.cn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