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
第二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始建于1954年,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重庆
第三条 办学条件:学校拥有图书资源总量198.35万册以及支撑学校教学
第四条 办学地址:
(一)学府大道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邮政编码:400067。
(二)南山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邮政编码:400065。
(三)各专业就读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为准。
第二章 招生计划、专业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在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 2021年学校面向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3950名。学校将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总计划1%的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七条 我校现有12个专业按五个专业类实施招生,在学生入学一年后,按专业类分流方案进行分流。专业类及所包含专业名称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一)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新帕尔兹分校合作举办
(二)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西班牙埃斯特雷马杜拉大学合作举办
(三)学校经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立项、重庆市教委批准,与英国中央兰开夏大学合作举办
第九条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
(一)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市
(二)从就业需求出发,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请谨慎选择报考师范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二)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三)实施“顺序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按以下规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
(二)对投档成绩、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使用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比较。
(三)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该省市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
(一)专业、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
(二)专业成绩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
(三)实施“平行志愿”的,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四)实行“顺序志愿”的:
1.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
2.
3.体育教育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五章 奖、贷、助学金
第十七条 奖贷助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300元/人·年。
(二)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大学生卓越成长奖励资助计划等奖励资助政策,最高金额为20000元/人。
(三)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方教育
(四)学校还设有大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其中,
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前往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按合作学校标准执行,不再缴纳国内费用。未出国学习学生的收费则按国内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于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冒名顶替入学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及学分要求,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达到合作学校授位要求的,还可以获得合作学校授予的本科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监督和投诉电话:023-61638718(工作时间内,仅限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61638299、61638062。
学校网址:www.cque.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