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21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8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15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