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招生工作纪律(试行)
为了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招生考试环境,确保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我校招生工作纪律。
一、学校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二、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自觉遵守“八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招生收费公开,招生纪律公开。
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录取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凭“招生录取工作证”进入录取现场;“招生录取工作证”严禁转借,无证人员禁止进入录取场。
五、切实做好录取信息安全工作,完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强化录取系统及网络安全管理,做好录取期间录取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妥善保管有关录取信息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准泄露录取数据等相关信息。严格考生信息数据库管理,妥善保管数据,及时存盘,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不丢失。加强管理,对网上录取文档、源程序和安全系统的各类账号、登录端口令、服务器操作系统账号、数据库账号等涉密信息进行妥善保管,逐级负责;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具有高度责任感,严禁泄露招生所用的IP地址、用户名、密码等信息,防范黑客攻击,做好录取保障工作。
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录取规则,按网上录取程序完成录取工作,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对不明确的事项要及时汇报请示。不得传播未确定录取信息。
七、录取现场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统一管理,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准备接受招生录取任务。各学院的招生工作人员原则上中途不得换人。
八、网上录取用计算机只允许使用录取软件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严禁浏览网站等与录取无关的事情。
九、招生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即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我校者,应回避当年的招生录取工作。
十、禁止招生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非法招生活动。
十一、对于干扰和破坏录取工作秩序,违反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经查实后,取消其录取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十二、纪检监察室要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制度,重点做好对录取过程中各专业投档、退档、调节性计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招生工作中遇重大或疑难问题,必须经过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程序上,采取有效措施,把教育部和各省各项招生政策落到实处。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因失职、渎职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者,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录取工作期间严禁我校教师进入现场打探消息,以免影响招生录取工作,更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未确定信息,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