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过程监督,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2016年招生总规模为3000人,其中本科计划3000人(含国家专项计划10人,地方专项计划5人,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并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有特殊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文件要求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含平行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按其第二、第三…及其服从调剂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我校未录取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学校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我校2016年 2.我校2016年招收国家 3.国家 4.地方 5.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计划,考生入学后的外语课程为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助学及就业: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等,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的奖、贷、勤、减、免、补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学生毕业后到贫困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http://zs.git.edu.cn/)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 第二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95105166(省内直拨);0851-95105166(省外) 监察电话:0851-88210713 传真号码:0851-88210525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关路1号 邮 编:55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