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广石化院【2015】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校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成长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专项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或部分院(系)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 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部分品学兼优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受助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为组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社会专项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适用只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奖助学金);
(六)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七)符合捐赠方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和发放形式由捐赠方决定。
第七条 同一名学生一学年内获得的专项奖助学金(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获得的奖助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奖助学金的评选严格按捐赠方要求进行,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十条 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和评审时间以捐赠方款项到达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在校内公布,各院(系)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上学年成绩单,并加盖院(系)公章。
第十三条 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班级民主评议后,上报院(系),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在院(系)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核定无异议后,在学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送捐赠方确定最终人选。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一般直接划拨入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学校为各类奖助学金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方如有特殊要求,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校友总会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单位积极拓展资助渠道,引进社会资助。
第十八条 捐赠方在各院(系)设立的指定性专项奖助学金,应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其评选发放工作可由各院(系)自行组织完成。各院(系)应制定奖助学金的管理细则,对奖助学金的管理发放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并将管理细则、捐赠协议和发放名单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终止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请专项奖助学金时,严禁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立即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申请专项奖助学金的资格,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被追回的奖助学金由学校重新启动评审程序,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六章 受奖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奖助学生应当主动与捐赠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撰写感言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院(系)每学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受奖助学生学年奖惩、学习等综合信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其信息提供给捐赠方。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要加强受奖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定期通过座谈、电话、网络等形式跟踪了解受奖助学生的思想、学习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要积极组织受奖助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形成良好的校园助学文化,进一步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功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外的各类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各项奖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