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广石化院【2015】7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功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
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而导致学生经济、生活困难的;
(二)因父母一方或双方突然亡故或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患严重疾病或遇意外事故需要特殊治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学生因以上原因引起的临时困难均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因被盗、被骗等原因造成的临时困难,原则上不在申请范围之内。
第四条 审批流程
(一)学生本人或辅导员、班主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写明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如乡镇以上证明、医药费报销凭证等);
(二)辅导员根据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给本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如果学生本年度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进行补充认定;
(三)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金额,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签字审批。
第五条 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依据困难程度,并参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为300元—1000元,根据学生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补助。特殊情况由学校另行研究,酬情处理;
(二)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补助金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的缴费卡中。
第六条 管理和使用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获得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请客、高消费及其他不正当用途,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补助。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