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广石化院【2015】79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适用对象是因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孤儿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二)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法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三)肢体残疾四级(含)以上的学生;
(四)父或母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五)符合国家其他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具备以上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学生的家庭情况需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第三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一次,毕业生在每年五月份办理,非毕业生在每年开学初办理。学费减免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费减免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以及本学年已受资助的情况,确定学费减免的额度。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一)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上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休学除外)的;
(四)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得申请校内外各类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受到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三)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四)生活铺张浪费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学费减免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者,均可向院(系)提出学费减免的申请,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二)审查、公示。院(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具体人选,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将初选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学费减免意见,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将批准结果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四)发放。财务处按学校确认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资金划到学生缴费银行卡中。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