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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来源: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2701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体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一览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每学年更新一次,各院(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三周报送重新认定的非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新生入学正式上课后的第三周报送初步认定的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五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各院(系)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辅导员每学期应对所管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至少个别或集中谈话一次。

第七条学校对自强自立、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评先奖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等级标准和认定条件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成三个等级:一等(特殊困难)约占院(系)学生数的4%,二等(困难)约占院(系)学生数的6%,三等(一般困难)约占院(系)学生数的8%。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凡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中任一条的学生可认定为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基本条件:

(一)出具镇(乡)或街道办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本人月平均生活支出在300元以下。

二、具体条件:

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条件:

(一)父母双亡,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父母离异或一方已故,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此类学生应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经济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相关单位或主管行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三)父母年老体弱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家中无其他劳动力,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四)父母一方得重病长期处于治疗状态,家庭经济十分拮据的学生;

(五)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或本人因意外伤残以及患危重病的学生。

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条件:

(一)父母一方患病长期处于治疗状态,家庭经济拮据的学生;

(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较大经济损失或本人因意外受伤以及患病,需长期治疗的学生;

(三)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大中专学校读书,家庭收入难以维持日常生活费用的学生;

(四)父母下岗或所在单位效益不好,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大中专学校读书,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五)父母生意失败,负债累累,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大中专学校读书,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条件:

(一)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损失或本人因意外受伤以及患病,需较长时间治疗的学生;

(二)父母一方下岗或所在单位效益不好,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学校读书,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父母务农或生意失败,并且2个以上兄弟姐妹都在学校读书,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一方患病需入院治疗,家庭收入少,生活困难的学生;

(五)家庭人口多,并且居住在边远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院(系)并报告学校,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同时取消对其资助,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现象的;

(二)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三)触犯法律,受法律制裁的;

(四)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五)因个人学习不努力,而被学校予以留级的;

(六)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七)安排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不愿意参加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提供《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

(二)父母所在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父母有工作单位的还必须出具最新工资档案材料(复印件)和单位证明,父母下岗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重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其家庭经济状况如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供《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导师)和年级(或专业)总人数10%以上的学生代表为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院(系)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为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认定工作组,负责对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提出的名单和等级进行初步认定,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填写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一览表》(电子表格)连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表格)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并审查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一览表》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返还给院(系)保管。

第十三条院(系)初评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和等级进行公示。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出质疑,院(系)初评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认定时间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非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时间:

(一)第一学期第一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同时成立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并将评议小组名单公示三天;

(二)第一学期第二周,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进行民主评议;

(三)第一学期第三周,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初步认定,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和等级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

(四)第一学期第四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和等级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对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上在新生入学正式上课后一个月内完成。新生申请审批时间安排如下:

(一)入学报到时,欠费学生均应填写《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见附表3),批准后方可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手续;

(二)入学正式上课的第一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院(系)同时成立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并将评议小组名单公示三天;

(二)入学正式上课的第二周,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进行民主评议;

(三)入学正式上课的第三周,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初步认定,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和等级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审核;

(四)入学正式上课的第四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定名单和等级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超过认定审批期限,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批手续。

第五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和临时岗位工作,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优先考虑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福利彩票资助金、体育彩票资助金、困难补助金、社会资助金和学费减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特困生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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