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如有变动,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资助标准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完善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手续;
(六)已办理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拟定国家助学金院(系)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出评审通知。
第六条 院(系)接到学校评审通知后,即开始组织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和进行初评工作。申请和审批时间安排如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3天内完成个人申请和班级民主评议工作。
(二)在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5天内,院(系)完成初评审核工作。院(系)初评时,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人选中,按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从高到低的顺序(相同困难等级,成绩优先),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推荐名单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公示有异议,由院(系)调剂解决。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根据院(系)推荐名单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或伙食卡中。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审核、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包含附件《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茂名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学院[2008]6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