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程序,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我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378
第五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一)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需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
(二)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2023年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没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没有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
4.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已解除处分。
5.身体健康。
6.具备以下考生资格之一:
(1)在毕业高校获得学校推荐资格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校荐生)。
(2)通过招生高校自主组织的相应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专业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自荐生)。
(3)经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家庭考生)。
(4)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指普通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退役,报名时为2024年应届毕业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5)专科学习阶段,作为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大赛保送生)。
第十三条 报考资格获得方式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十四条我校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参加山东省统一专升本考试,达到我校同一专业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单独增列招生计划。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严格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校荐生进档后,学校根据考生专升本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自荐生如果达到学校相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大赛保送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和《青岛城市学院2024年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专升本免试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可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网址或青岛城市学院官网(https://www.qdc.edu.cn)查询录取结果,我校统一印制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上级规定对新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具备入学资格标准和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考生获取信息,我校所有专升本招生考试信息将通过学校官网发布,请广大考生应适时关注。
第二十二条为了考生能顺利收取录取通知书,考生务必保证填报志愿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保持畅通,联系地址清楚,如考生因信息不清,联系不到而造成损失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新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与任何社会中介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社会上所有形式的专升本辅导班均与我校无关,请广大考生注意。
第二十五条 我校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可登陆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查询,也可登录我校官网https://www.qdc.edu.cn 查询。
第二十六条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267
学校网址: https://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