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
第二条学院全称及概况:
第三条办学性质:国
第四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宣传、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及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招生计划:学院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九条收费标准:遵循属地原则,收费经陕西省物价局备案,文史类、理工类和外语类专业17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20000元/人/学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院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所设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二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教学安排以
第十四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五条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普通类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报考我院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除江苏省
江苏省考生报考我院
第五章 毕业与发证
第十八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环节、成绩合格者,颁发
第六章 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资助金3500元/学年;一般困难资助金2500元/学年;
资助:学院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安排困难学生勤工助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在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第八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办学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西工大沣河校区 邮编:710124
第二十五条咨询电话:(029)85603066,85603067,85603052
传真:(029)85603276
网址:www.npumd.edu.cn
邮箱:zsb@npumd.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