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为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址: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甘肃省天水市,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第十条 学历与学位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
第十三条 学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学科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解决同位次考生的录取及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章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时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105%之内,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的思想品德考核要求,依据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思想品德所做的全面鉴定,认定为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考生。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第十八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可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进行查询。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艺术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和批次,依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原则,按生源省份投档排序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缺额计划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按生源省份的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办法执行。
2.专业录取分配规则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分配专业。
3.中职对口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时,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各专业全部实行文理(历史类/物理类)兼收,专业课成绩均采用生源省份统考成绩。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
2.该专业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和批次,按照该省投档排序原则和录取规则录取。
3.该专业对于采用“顺序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批次,投档比例由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课达到生源省份公布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照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以一定比例换算后的综合排序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当排序成绩相同时,则按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语文、数学、外语依次排序,录满为止。
艺术类其他各招考类型综合排序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排序成绩=文化课总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50%+专业课总分÷300(专业课满分)×750×50% ,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4.
三、
1.学校
2.
3.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省/批次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和排序规则录取。
4.对于采用“顺序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投档。投档比例由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进档考生录取规则:
(1)
(2)
第二十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批次的其他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和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
第二十三条 学校
第二十四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学科大类进行招生。对于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在其入校进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之后,结合个人志愿、学业成绩等在学院内按该大类所包含专业进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普通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学校2024年面向甘肃省投放中西部欠发达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
第二十八条 招生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公布,考生可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励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科类3800元/生/学年,理科类4000元/生/学年,工科类4400元/生/学年,外语类4300元/生/学年,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
招收的医药卫生类
校企联合培养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价格〔2024〕77号):
住宿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697号、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700—1150元/生/学年。学生宿舍分布在以下区域:校本部宿舍有上床下桌及上下铺;医药卫生类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了“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通过“奖、贷、助、勤、补、减(免)、捐”等措施,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李政道奖学金(5000元/人/年)和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设立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人/年)、省属普通高校特困生补助(3000元/人/年)、学校助学金和社会资助金等十余项,每年受助学生比例达到60%以上。
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通过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以及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途径获得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各类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体检及相关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招生宣传活动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政编码:741001
联系部门:
咨询电话:(0938)8363669
学校网址:https://www.tsnu.edu.cn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