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
第一条 学院名称:
第二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4727
第三条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荣路699号。
第六条办学条件:
学院图书馆现有纸质图书20万册,建有智能化电子阅览室和图书借阅系统。截至2024年1月1日,已购置相关专业和公共教学所需的教学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招生组织架构: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工作组,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制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
第三章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招生专业、学制及办学地点
1.招生专业:
2.办学地点: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荣路699号(校本部)
第九条 招生对象、招生区域、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1.招生对象:报考我校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其他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校也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
2.招生区域:我校2024年面向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山东省、河南省、河北省、安徽省、浙江省等省市招生(具体的招生区域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为准)。
3.招生计划:具体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为准。
4.收费及公示:①学费10000元/年-12000元/年,具体标准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②住宿费1600元/年。详细收费标准在新生入学须知及新生报到现场进行公示。
4.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录取
第十条录取原则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
4.录取办法
(1)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经投档的考生,学校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参加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参加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在录取过程中,相同专业志愿和投档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统一规则的,文史类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录取,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2)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专业(类)选科要求符合,学校录取根据专业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统一规则的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录取。
(3)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4)加降分要求:对于报考我校且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调档比例:学院根据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执行。
(6)资格审查: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10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学历证书的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学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
第十二条 奖贷助学金制度
1.学院建立了由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构成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特别优秀的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3.在校贫困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500元/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三等助学金2500元/年。
4.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
5.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颁发学院奖学金。(以上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及就读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荣路699号(校本部)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
咨询热线:023-64351999、17602376849
监督电话:中共
第十五条 声明
我校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遇任何招生问题请与学院招生办联系,否则如出现任何问题,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中共
联系人:秦继强
监督电话:18581487828
(二)招生服务:
咨询热线:023-64351999
学院网址:http://www.cqhve.cn
招生网址:http://www.cqhve.cn
邮政编码:402360
第十七条章程解释权
本招生章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