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
(一)学校名称:
(二)学校代码:12784
(三)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四)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主管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六)学校概况:
(七)学校地址:
兴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109号;
警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路8号;
鹿泉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双同路8号。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政策编制分专项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6年河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学校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国家监察委员会、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条河北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实行成绩公布后填报院校志愿的方式,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以下简称上线考生)及参加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核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登录系统(具体时间详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告),按联考专业涵盖的专业每次最多可填报 30 个平行志愿(院校+专业);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填报1个志愿(院校+专业)。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上线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考试总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据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核结果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学校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如未完成招生计划,缺额计划为征集计划,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一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填报征集志愿,考生须填报征集志愿才能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并列分考生投档办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各院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投档,若同一院校同一专业的投档最低分总分相同且超出招生计划数,依次按专业考核科目2、专业考核科目1、政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身体复查,审验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被录取的考生应在专升本报到入学前取得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其专升本入学资格。
在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前置学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由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
学 校 网 址:https://www.hebic.cn
本科招生网:https://zs.hebic.cn
微信公众号:
联 系 电 话:0311-85334781、85334780(传真) 邮 箱:zs@heb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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