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宿迁学院。学校标识码:
4132014160。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学制:四年
办学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399号(新校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办学地址将予以变更,具体以官方公布为准)。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宿迁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宿迁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为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开展,并接受学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研判,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二条 英语、英语(师范)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课仅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
第十三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体类专业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录取,或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对于普通类进档考生,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投档成绩相同时,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投档排位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确定专业。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明确的同分排位政策,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艺体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报考我校美术、音乐、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且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艺体类进档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艺体类专业统考的投档规则录取。若生源省无明确的投档规则,则以高考文化成绩为录取依据。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我校艺体类录取规则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一致的,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为准。录取信息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优先安排能够满足其专业志愿的考生。若考生未能被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调剂录取专业的考生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仅认可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不再单独认定其他加分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其中: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程度轻度色觉异常所列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对于该指导意见中“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所列情形,相关考生应慎重报考化学类、生物类等专业。考生被录取后,转专业事宜按照《宿迁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按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涉录取规则如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如教育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学校将相应作出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复查或复检不合格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重大疾病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学校招生官网及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官方渠道统一公布。
第二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学费按学年收取:文科类专业52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农学类专业2500元/学年,体育类专业5300元/学年。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按学年收取。政策如有调整,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800~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政策如有调整,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涵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多个层次与类型,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详情可咨询学校学工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527-84205811。
第三十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在招生工作中全面加强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相关招生信息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399号(新校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办学地址将予以变更,具体以官方公布为准)。
邮政编码:223800
咨询电话:0527-84202305
电子邮箱:zb@squ.edu.cn
监督电话:0527-84203001
学校网址:http://www.squ.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b.sq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及学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若各类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与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存在理解偏差,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版本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内容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宿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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