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全称 | 湖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0920) |
二、注册地址 | 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邮政编码:435003) |
三、招生层次 | 本科 |
四、办学类型 |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
五、证书颁发 |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理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有专业分方向培养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对培养方向予以标注。 |
六、招生机构 |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
七、招生计划 | 依据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区、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可根据社会需求、学生报考情况等对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 |
八、外语要求 |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报读英语、商务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 |
九、健康要求 |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 |
十、加分政策 | 对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
十一、录取规则 |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00%。 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成绩同分位排序规则确定录取专业;如无同分排位的省份,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在所投招生专业范围内或招生专业组内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时不分专业,进校后根据各教学院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组的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
十二、艺术规则 | 考生须参加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统考(联考),且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学校录取规则执行,具体如下: 1、设计学类、动画、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在综合成绩和专业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成绩折算公式:(高考文化成绩总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40+(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60。 2、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
十四、学生资助 | 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湖理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业奖助学金、校友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构成的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学校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
十五、工作监督 |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全程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714-6351904 |
十六、联系方式 | 湖北理工学院主页:http://www.hbpu.edu.cn/ 湖北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bp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714-6350612、6359652、6371957、6356616(兼传真) |
十七、其他须知 | 新生入学与注册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须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新生入学的请假及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办理。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开学前一周及后一周内以传真方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章程若与各省(区、市)招生管理最新规定不符的,以各省(区、市)招生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