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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 来源:三明学院 1148

201112月制定,201412月第一次修订,202012月第二次修订,202410月第三次修订

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三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明院办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三明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基本原则

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学生自愿、双向选择、资源允许、公平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

(一)入学已满一学期且处于非毕业学年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闽台合作项目学生可在本项目范围内转专业或转入国际课程项目专业;国际课程项目学生仅可在本项目范围内转专业;非闽台合作项目非国际课程项目学生可转入到闽台合作项目或国际课程项目专业

3.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或重新入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无法安排在原专业学习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5.身体条件及学习成绩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要求

6.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可以转专业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毕业学年的;

2.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3.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

4.体育、艺术类专业普通专业互转

5.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6.受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7.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8.普通专科升入普通本科、高职院校分类考试进入本科、从预科班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公费师范生等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三、工作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每学期审批一次各学院根据其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制订各专业转出方案和接收方案。转出方案包括转出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各专业拟转出人数内容;接收方案包括接收专业、接收条件、考核方式考核内容(以考核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学习能力、学习兴趣、特长等为主)和各专业拟接收人数等内容

(二)教务处汇总、审核各学院的转出方案和接收方案并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各学院在各自网站公布。

(三)学生提交《三明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每位学生可填报两个转专业志愿,接收学院按顺序录取。

(四)学生所在学院对转专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并在本学院网站公示拟转出学生名单。各学院在不改变现有班级数的前提下,转出转入人数控制在专业当年级在校生数的25%以内。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数以学年为单位在比例范围内计算。如某个专业的转入指标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已经用尽,则第二学期不再组织该专业的转入工作。

(五)教务处对转出学院报送的转专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转交接收学院。接收学院按照已公布的接收方案进行考核,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未能录取的,转入第二志愿择优录取),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专业及年级,报送教务处,并在本学院网站公示考核结果。

(六)教务处对各接收学院报送转专业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定,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教务处正式行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结相关转专业手续。对逾期不办理且未事先申请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八)各学院在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收工作时,须同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清查和后续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

四、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一)非一年级学生获批转专业后,转入专业一年级学习。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所缺的必修或选修课必须循序渐地进行补修,并完成转入专业的修读要求方能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转入专业学士学位。

(三)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教学要求、学分数与转入专业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其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可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标准计算;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教学要求、学分数低于转入专业的须重新修读。其余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作为相同或相近类别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计入学籍档案。未修读的课程应当申请补修,并参照重修课程修习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其他

(一)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学生在转专业申请获批后,转专业手续办结前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课程考核,若出现旷课、考试作弊、无故缺考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由原专业所在学院报送教务处)。

(三)对通过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等手段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考核过程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的表现和得分,均须有明确的书面或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新政策执行。原三明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明院办发〔202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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