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来,行业内一直关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终于落地。新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新时期国家层面关于民办教育的新法新政体系基本形成,这个体系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民办教育
当前,我国教育正在进行着重大变革,这是一场全面深刻系统持久的变革。这一场变革酝酿了多年,源自社会对教育改革的多年期盼,出自国家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这场变革深度地触及到从幼儿园到高等院校、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从公办教育到民办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近两年,一系列新的教育法规政策密集出台,标志着新一轮的教育大变革已经全面展开,并逐步走向深入。新条例在这个节点发布,表明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不是单纯民办教育圈内的事,而是与整体教育改革相呼应。
40多年来,得益于国
综观新条例9章68条内容,一方面体现了对新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基本逻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顺应“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标要求的时代特征。总则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这一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发展和管理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也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和使命职责。在此基础上,新条例通篇体现了当前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思路:在规范的基础上,支持高质量特色民办学校发展。
第一,推进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新民促法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开启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营非制度”取代了原来的“合理回报”制度。依照新民促法有关规定,新条例在有关条款中进一步细化了对两类性质的民办学校登记准入、学费定价、资产与
第二,清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政策界限。旧条例中,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采取的是一种支持鼓励的态度。所以近20年来,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均存在两种类型的民办学校,民间习惯称之为“真民办”和“假民办”。所谓“假民办”就是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从幼儿园到高校,均有数量不少的“假民办”。新条例第二章中,对于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做出了新的制度规范,明确了多项禁止行为,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相信新条例的实施,厘清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界线,有助于解决近20年来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假民办”的问题,回到公办就是公办,民办就是民办,消除“公不公、民不民”的浑水现象。
第三,体现规范前提下的分类支持。新条例全文10675字,有40个“不得”,104个“应当”。这144个“不得”和“应当”中,除个别是属于对民办学校的鼓励扶持性规定,基本上都属于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地方政府的行为规范。显然,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相关政策和各地政府的积极鼓励与大力扶持,实现了民办学校规模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持续增长,并具有相当规模,同时也有一部分学校走上了优质特色发展的道路,成为了优质教育资源。但总体上看,民办学校仍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处于或刚刚完成粗放式规模发展阶段。对于民办教育是继续粗放,任其“自然生长”,还是通过“规制”,引导快速走向高质量发展?咱在不同角度,基于不同理念,必然持有不同的观点。新条例选择了后者,并体现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更加鼓励扶持的态度。我们相信,通过此轮新规治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得到更加全面有力的政策扶持而获得更好更优发展的同时,合法选择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也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在市场竞争中强身健体,实现高水平特色发展。
第四,强调坚持以育人为核心的办学导向。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新条例从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
第五,明确法定权益与
推进实施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贯彻落实好新条例,就是要积极平稳落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当民办教育发展的“人口红利”、“政策红利”和“教育剪刀差红利”已经或逐步消失时,举办者和民办学校应当在实践中坚守立德树人培养人的本职,抵制“忽悠”、消除“泡沫”、挤出“水分”。各级政府和社会有关各方在监督管理和规范民办教育时,应站在历史的长河里,有责任把民办教育秩序规范好,把民办学校发展好、发展优、发展特,而不是发展死,鼓励支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迈上高质量特色发展的道路。
图片来源:(摄图网)文章来源:(教育部)推动实现民办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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